日前,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(下稱“汕尾中院”)依法審理了王某某、馬某某犯貪污罪一案,以貪污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處罰金300萬元,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繳國庫;以貪污罪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50萬元,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。
汕尾中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06年至2019年,王某某利用擔任汕尾市糧食企業(yè)集團公司總經(jīng)理的職務便利,先后指使該公司時任財會科科長馬某某和相關(guān)人員(另案處理),以“高價銷售低價入賬”和“低價收購高價入賬”建賬,或虛構(gòu)購糧事實虛報購銷糧款數(shù)額建賬,對應開具等額發(fā)票予以虛假平賬,以此截留、騙取公司購銷糧款。2007年至2022年,王某某、馬某某伙同相關(guān)人員共同侵吞公司被截留的購銷糧款合計人民幣2718萬余元,其中,王某某個人侵吞被截留的購糧款合計人民幣2018萬余元;馬某某個人侵吞被截留的購糧款合計人民幣596萬余元。
汕尾中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王某某、馬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共同侵吞公共財產(chǎn),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貪污罪。王某某、馬某某歸案后,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,依法可從輕處罰;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可從寬處理。馬某某具有立功表現(xiàn),依法可減輕處罰;積極退贓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,作出上述判決。一審宣判后,二被告人提出了上訴。廣東高院二審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目前,該案已生效。 來源:南方+記者 郭楊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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