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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檢一部刑訴〔2020〕49號
被告人熊某某,女,1966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證號碼:5129251966********,漢族,文盲,經(jīng)營美容美發(fā)店,住海豐縣**鎮(zhèn)**街**號**店(戶籍所在地:四川省廣安市**區(qū)**鎮(zhèn)**村**號)。因涉嫌容留賣淫罪,2019年11月26日被海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2月23日經(jīng)本院批準,同日被海豐縣公安局執(zhí)行逮捕。
本案由廣東省海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(jié),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,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。本院受理后,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(quán)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訊問了被告人,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,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?qū)徖怼?/div>
經(jīng)依法審查查明:
2019年4月份,被告人熊某某在海豐縣公平鎮(zhèn)**街**號經(jīng)營熊某某**店,提供場所給賣淫人員在發(fā)廊內(nèi)賣淫。嫖客每次需支付人民幣120至150元嫖資,被告人熊某某再從中抽取人民幣20至50元不等作為臺費,余款人民幣100元由賣淫人員所得。同年9月8日凌晨,公安機關(guān)對上述發(fā)廊進行查處,現(xiàn)場抓獲正在賣淫嫖娼交易的賣淫人員閔某某、童某某、吳某某和嫖客黃某某、鄭某某、唐某某。
2019年11月25日,被告人熊某某在黃羌鎮(zhèn)被公安機關(guān)抓獲。
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(jù)如下:
1.物證、書證;2.證人證言;3.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;4.勘驗、辨認筆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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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證據(jù)收集程序合法,內(nèi)容客觀真實,足以認定指控事實。被告人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(jù)沒有異議,并自愿認罪認罰。
本院認為,被告人熊某某無視國家法律,提供場所容留多人賣淫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應(yīng)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,愿意接受處罰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可以依法從寬處理。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多人賣淫,可以酌定從重處罰。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提起公訴,請依法判處。
此致
來源:海豐縣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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