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吉首少年小蔣因刺傷霸凌者被羈押336天后獲判無罪,他申請國家賠償,吉首市檢察院決定賠償20余萬元,小蔣申請復議后,湘西州檢察院維持了該賠償決定。小蔣不服,向湘西州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。
11月17日,澎湃新聞從該案代理人、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王艷濤處獲悉,近日法院作出賠償決定,仍維持此前20余萬元的賠償金額。此外,法院明確了對小蔣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:吉首市檢察院在小蔣戶籍住所地、吉首市第二中學發(fā)布相關(guān)信息,為小蔣消除影響,吉首市檢察院有關(guān)負責人向小蔣賠禮道歉。小蔣關(guān)于青春損失、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身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的申請,則均被駁回。
王艷濤告訴澎湃新聞,小蔣爺爺對此結(jié)果不滿,他們?nèi)詧猿忠坟熮k案人員,稱將向湖南高院申訴?!霸拘∈Y成績優(yōu)秀,在校期間還獲得過榮譽證書,長期錯誤羈押對他造成了很大傷害,如果沒有這些事情,他不會那么早輟學打工。”王艷濤認為,案發(fā)時作為未成年人的小蔣經(jīng)歷的是以多欺少的校園霸凌事件,但由于辦案機關(guān)錯誤辦案,導致小蔣人生軌跡徹底改變,辦案機關(guān)應對其喪失受教育權(quán)及青春損失作出賠償,同時依法對辦案人員進行追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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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1-18 10:31 上傳
獲判無罪后,曾申請600萬元國家賠償 2019年5月17日,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園男廁所內(nèi),時年不滿15周歲的初二少年小蔣遭遇同年級15名學生毆打?;靵y中,小蔣掏出了一把提前準備好的折疊刀,刺傷了其中3名圍毆他的學生,其中兩人為重傷二級,一人為輕微傷。
2019年8月7日,小蔣被刑拘,檢方此后提起公訴。2020年7月7日,吉首市法院認定小蔣的行為構(gòu)成正當防衛(wèi),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小蔣犯故意傷害罪不成立,同日小蔣被無罪釋放。
2020年7月16日,吉首市檢察院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,2022年10月27日,湘西州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。2022年11月9日,湘西州中院準許湘西州檢察院撤回抗訴。 2022年12月,小蔣決定申請國家賠償。他請求吉首市檢察院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0余萬元,請求原案件承辦人向其公開賠禮道歉,為其登報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;依法啟動追責程序,對原故意傷害案件的偵查人員、批捕起訴人員、抗訴人員等進行追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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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1-18 10:31 上傳
吉首市檢察院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《刑事賠償決定書》顯示,該院決定賠償小蔣人身自由賠償金137538.24元、精神損害撫慰金68769.12元(共計20萬余元),在侵權(quán)行為影響的范圍內(nèi),為小蔣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、賠禮道歉。
小蔣方面不服前述賠償決定,2023年3月11日向湘西州檢察院申請復議。湘西州檢察院維持此前賠償決定,但調(diào)整了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每日金額標準,對小蔣國家賠償金總額調(diào)整至22萬余元,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仍按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0%標準計算,為73397.52元。
此后,小蔣方面向湘西州中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。在新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,小蔣請求法院要求吉首市檢察院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146795.04元;賠償青春損失、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生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賠償金100萬元;賠償被錯誤羈押、起訴、抗訴導致親屬為維護其合法權(quán)益支出的交通費、住宿費差旅費,委托辯護律師支出的律師費等費用共計18萬元;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。共計600萬余元。
2023年8月31日,該案在湘西州中院再次開庭,法院擇期作出賠償決定。
湘西中院維持此前賠償金額,明確檢方賠禮道歉具體方式 11月17日,小蔣代理律師王艷濤提供的落款日期為2023年10月23日的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》顯示,湘西州中院認為,案涉主要爭議焦點為:一、關(guān)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及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、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;二、關(guān)于小蔣請求的青春損失、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身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以及維權(quán)支出的交通費、住宿費、差旅費、律師費等賠償問題;三、關(guān)于對案涉公安、檢察等辦案人員的追責問題。
法院認為,關(guān)于小蔣提出的應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的請求,因所提供的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其屬于精神損害“后果特別嚴重”或者前述標準不足以撫慰的情形,故該請求沒有法律依據(jù),不予支持。其次,關(guān)于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、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,法院認為,賠償義務機關(guān)有關(guān)負責人應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。本案中,吉首市檢察院決定在侵權(quán)行為影響的范圍內(nèi),為小蔣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、賠禮道歉,但對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未予明確,屬于適用法律錯誤。法院賠償委員會根據(jù)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及本案實際,決定由吉首市檢察院在小蔣戶籍住所地、吉首市第二中學發(fā)布相關(guān)信息,為小蔣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;由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有關(guān)負責人向小蔣賠禮道歉。
關(guān)于小蔣請求的青春損失、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身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以及維權(quán)支出的交通費、住宿費、差旅費、律師費等賠償問題,法院認為,前述賠償請求均不屬于《國家賠償法》所確定的賠償項目,其主張的維權(quán)支出費用的具體數(shù)額也沒有提供證據(jù)可以證實。故,前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不予支持。
關(guān)于對案涉公安、檢察機關(guān)辦案人員的追責問題,法院認為,對于相關(guān)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是否構(gòu)成違法,是否應予追責,以及如何追責,不屬于國家賠償?shù)膶彶榉秶?。本案中,賠償義務機關(guān)及復議機關(guān)對小蔣通過國家賠償程序啟動追責的請求不予審查,并無不當。故,小蔣提出的第六項賠償請求,不予支持。
綜上,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,依照相關(guān)法規(guī),決定如下:維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調(diào)整后的吉首檢賠決(2023)1號刑事賠償決定第一項,即: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小蔣人身自由賠償金146795.04元;二、維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調(diào)整后的吉首檢賠決(2023)1號刑事賠償決定第二項,即: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小蔣精神損害撫慰金73397.52元;三、撤銷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吉首檢賠決(2023)1號刑事賠償決定第三項,重新決定為: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在小蔣戶籍住所地、吉首市第二中學發(fā)布相關(guān)信息,為小蔣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;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有關(guān)負責人向小蔣賠禮道歉。駁回小蔣的其他國家賠償申請。 來源: 澎湃新聞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