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帖最后由 小陽光 于 2011-9-1 20:37 編輯
2011-09-01 2010年8月7日,本報曾以《“光榮烈屬”門牌該掛誰家》為題,報道了汕尾市海豐縣烈士姚杰如遺孀的養(yǎng)子周志君與烈士“被過繼”的孫子姚智青為爭烈屬名譽打官司的事件。
今年4月6日,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:“姚智青不是烈士姚杰如的遺屬,不屬‘光榮之家’門牌的張掛對象;周志君與烈士姚杰如、周位賢夫婦已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!苯K審判決至今已有近5個月,海豐縣民政局仍未給周志君家頒發(fā)“光榮之家”門牌。
海豐縣民政局有關負責人對此有不同看法:汕尾市中院的終審判決中,沒有明確規(guī)定民政局要給周志君頒發(fā)“光榮之家”門牌,其次是周志君要獲得“光榮之家”門牌,需向民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。
汕尾市中院在審理中認為,根據(jù)國務院《革命烈士褒揚條例》規(guī)定,“革命烈士家屬”是指經(jīng)規(guī)定機關批準,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(fā)的《革命烈士證明書》的家屬。據(jù)悉,1983年12月10日,姚杰如烈士的遺孀周位賢已取得民政部制發(fā)的《革命烈士證明書》。
汕尾市中院還認為:周位賢在收養(yǎng)其胞弟之子周志君時進行了收養(yǎng)公證,周志君也履行了對其養(yǎng)母周位賢的生養(yǎng)死葬的責任……周志君與革命烈士姚杰如、周位賢夫婦已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……因此,周志君要求海豐縣民政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,向其頒發(fā)“光榮之家”門牌的訴訟請求有事實根據(jù)和法律依據(jù)。根據(jù)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關于“對于烈士犧牲以后過繼的子女不能給予烈屬稱號”的規(guī)定,結合第三人姚智青系姚杰如烈士旁系親屬,又沒有與烈士遺孀周位賢共同生活的事實,證實姚智青不是烈士姚杰如的遺屬,由于本案中烈士姚杰如直系親屬存在,且已取得《革命烈士家屬》證,因而其旁系家屬姚智青不屬“光榮之家”門牌的張掛對象……故撤銷海豐縣民政局給第三人姚智青發(fā)送“光榮之家”門牌的具體行政行為。
南方日報記者 趙南堅
實習生 符積強 楊金運 丁文俊
■事件回顧
爭烈屬名譽
狀告民政局
據(jù)記載,海豐人姚杰如與妻子在1924年結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在1927年第二次國內革命戰(zhàn)爭中,姚杰如壯烈犧牲。
2007年11月,烈士姚杰如的遺孀周位賢收養(yǎng)的兒子周志君要求海豐縣民政局為他張掛“光榮之家”門牌。海豐縣民政局認為周志君不是烈士遺屬,且民政局已為烈士被過繼孫子姚智青家張掛“光榮之家”門牌,故而拒發(fā)。
隨后,周志君將海豐縣民政局告至海豐縣人民法院。2008年7月,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認為周志君與姚智青均不是烈士遺屬,不屬張掛“光榮之家”的對象。
周志君不服,向汕尾市中院上訴,汕尾市中院將案件發(fā)回重審。2009年4月,海豐縣法院重審判決,確認周志君與烈士姚杰如已經(jīng)形成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,但駁回周志君要求縣民政局為其張掛“光榮之家”門牌的請求。周志君仍然不服,再次上訴到汕尾市中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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